增值税在芬兰被称为MVA
退税政策:
1、发票上申请退税的企业注册地址的抬头为非芬兰(非欧盟)国家境内;
2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必须用于商业目的;
3、在申请人国家,能够被证明为当前有效的纳税主体;
4、同一家公司每年单次税金申退金额需最少累积400欧元及以上,如果退税申报周期不足3个月(如在11月提交申请),则最小起退金额50欧元;
5、申请必须在缴纳税款的自然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(即次年的6月30日前);当期有效可退发票的日期可回溯至上一自然年度的1月1日;同一家公司只能每3个月申报一次退税;
6、退税周期通常是6个月到12个月,如果在剩余时间不足3个月的年末,也可以申请退税。
对于不能退税的项目,芬兰当局有相关内容:
-应税人或其员工作为住所的不动产
-住所和工作地点间的交通费用
-商务娱乐目的的货物或服务,如餐费、商务礼物等
– 采购乘用车、摩托车、大篷车,用于娱乐或运动用途的船只和最大允许起飞重量不超过1550公斤的飞机,或与其使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
-企业家或其员工用于私人目的的购买
-采购免税销售的黄金投资
-以国外旅游服务公司名义购买的应税货物或服务
-采购增值税豁免,但被误征收了增值税的货物或服务